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等10个考核大纲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04-19 16:46:09 72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等10个考核大纲(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9年4月30日前反馈。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jsfgb@csei.org.cn。

附件: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2.《锅炉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略——编者)

3.《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4.《气瓶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5.《电梯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略——编者) 

6.《起重机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略——编者)

7.《客运索道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略——编者) 

8.《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略——编者)

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略——编者)

10.《安全附件维修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意见建议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4月11日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或者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并且具有2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四)了解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能够胜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采取理论知识考试方式,考试应当采用“机考化”考试,具体考试内容见本大纲附件A。

第六条 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占10%,法律法规知识占30%,使用管理知识占30%,应急管理知识占30%。

考试题型包含判断题、选择题,考试题目为100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七条 鼓励考试机构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设备类别,自动生成针对性强的考试题目。

第八条 本大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大纲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

A1 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A1.1 各类特种设备定义(参考<特种设备目录>)

A1.1.1 锅炉的定义及结构组成;

A1.1.2 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定义及结构组成;

A1.1.3 压力管道的定义及组成元件;

A1.1.4 电梯的定义及主要部件;

A1.1.5 起重机械的定义及主要受力结构件;

A1.1.6 客运索道的定义及结构组;

A1.1.7 大型游乐设施的定义及结构组成;

A1.1.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及驱动方式;

A1.2 特种设备的分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

A1.2.1 锅炉的分类;

A1.2.2 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分类;

A1.2.3 压力管道的分类;

A1.2.4 电梯的分类;

A1.2.5 起重机械的分类;

A1.2.6 客运索道的分类;

A1.2.7 大型游乐设施的分类;

A1.2.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A1.3 各类特种设备检验周期

A1.4 高耗能特种设备(参考<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A1.4.1 高耗能特种设备定义;

A1.4.2 高耗能设备的管理要求(如:节能减排,能效测试,水处理等)。

A2 法律法规知识

A2.1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A2.1.1 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条);

A2.1.2 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条、第100条);

A2.1.3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条);

A2.1.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及人员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

A2.1.5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

A2.1.6 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5条、第32条、第38条);

A2.1.7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实现途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6条);

A2.1.8 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引导(<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7条);

A2.1.9 使用登记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A2.1.10 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4条);

A2.1.11 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5条);

A2.1.12 使用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6条);

A2.1.13 特种设备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7条);

A2.1.14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

A2.1.15 定期检验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

A2.1.16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1条);

A2.1.17 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处理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2条);

A2.1.18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殊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3条);

A2.1.19 电梯维护保养的特殊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

A2.1.20 特种设备改造、修理变更使用登记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7条);

A2.1.21 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

A2.1.22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施行日期。

A2.2 使用单位安全与节能知识及相关责任义务

A2.2.1 使用单位安全、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条);

A2.2.2 使用单位节能投入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条);

A2.2.3 特种设备的能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A2.2.4 作业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A2.2.5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

A2.2.6 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

A2.2.7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要求(<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A2.2.8 高耗能特种设备运行要求(<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

A2.2.10 高耗能特种设备报废要求(<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

A2.2.11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

A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知识和要求

A2.3.1 作业人员的定义和持证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3.2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条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3.3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3.4 使用单位对作业人员的管理义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3.5 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3.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3.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4 使用单位在事故应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的义务

A2.4.1 使用单位制定应急专项预案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9条);

A2.4.2 特种设备事故抢险和事故报告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0条);

A2.4.3 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赔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3条)。

A2.5 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A2.5.1 使用单位相关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84条、第86条);

A2.5.2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的特殊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7条);

A2.5.3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9条、第90条、91条);

A2.5.4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

A2.5.5 使用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5条);

A2.5.6 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7条、第98条);

A2.5.7 使用单位的违规处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5.8 高耗能特种设备违规处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A3 使用管理知识(参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A3.1 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A3.1.1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A3.1.2 操作规程;

A3.1.3 采购和使用要求;

A3.1.4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A3.1.5 使用登记要求;

A3.1.6 设备台账和档案管理要求;

A3.1.7 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定期应急演练要求;

A3.1.8 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要求。

A3.2 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求

A3.2.1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A3.2.2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A3.2.3 作业人员的职责;

A3.2.4 人员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的要求;

A3.2.5 作业情况检查的要求。

A3.3 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检查要求

A3.3.1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要求;

A3.3.2 试运行安全检查与安全警示(适用于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A3.3.3 使用单位配合定期检验的要求;

A3.3.4 隐患排除与异常情况处理的要求。

A3.4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参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A3.4.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概念;

A3.4.2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A3.4.3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项目与内容);

A3.4.4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专项监督检查(项目与内容)。

A4 应急管理知识

A4.1 基础知识

A4.1.1 风险的相关知识(包括风险、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分级、风险管理,参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国质检出版社);

A4.1.2 危险源的相关知识(包括危险、危险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辨识,参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国质检出版社);

A4.1.3 隐患分级、排查治理相关知识(参考201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A4.2 应急预案编制(参考国家标准<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4.2.1 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工作组、基本情况调查、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及评审、应急预案实施与改进);

A4.2.2 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情况、风险描述、应急组织、预防与预警、事故报告和信息发布、应急响应与处置、应急结束和使用恢复、事故调查、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

A4.3 特种设备常见事故应急处置(参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A4.3.1 分设备类别;

A4.3.2 事故特征;

A4.3.3 事故致因;

A4.3.4 事故后果;

A4.3.5 事故处置。

A4.4 特种设备事故常识(参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A4.4.1 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

A4.4.2 事故分级(包括:一般事故界定条件、较大事故界定条件、重大事故界定条件、特别重大事故界定条件);

A4.4.3 事故调查的目的(安全监察机构履职的重要手段;研究、认识和遵循规律的重要途径;推动落实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安全教育的重要平台;提高队伍素质的重要载体);

A4.4.4 事故调查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不放过的原则);

A4.4.5 事故原因分类(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A4.4.6 事故性质分类(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


附件3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规定的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分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和氧舱维护保养人员。

第四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在本岗位从事相关操作的实习半年以上(含半年);

(三)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压力容器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相应的压力容器专业基础知识、安全使用操作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专,包括技校、中技、职高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压力容器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压力容器操作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安全使用操作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

氧舱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专,包括技校、中技、职高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氧舱维护保养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氧舱维护保养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 作业人员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内容见附件。考试方式如下:

(一)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

(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在模拟机上操作方式。氧舱维护保养人员可采用现场模拟操作方式。

第六条 作业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专业基础知识占30%、安全使用操作知识占50%、法律法规知识占20%。

理论知识考试的题型包含判断题、选择题等,考试题目为100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七条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如下:

快开门容器操作人员:相关部件识别占30%、基本操作能力占50%、应急处置能力占20%。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相关部件识别占30%、基本操作能力占50%、应急处置能力占20%。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按申请作业项目中的任一品种进行考试,其他品种的实际操作技能由用人单位进行培训和考核。

氧舱维护保养人员:基本操作能力占50%、应急处置能力占50%。

第八条 各科目考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

第九条 本大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大纲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1—2008)、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2-2006)同时废止。


附件4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规定的气瓶充装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气瓶充装人员是指从事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以及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等充装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气瓶充装人员应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气瓶充装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气瓶充装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安全使用操作知识和法规知识,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 作业人员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内容见附件A、附件B。考试方式如下:

(一)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

(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第六条 理论知识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专业基础知识占30%、安全使用操作知识占50%、法规知识占20%。

理论知识考试的题型包含判断题、选择题,考试题目为100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七条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相关部件识别占25%、基本操作能力占50%、应急处置能力占25%。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按申请作业项目中的任一品种进行考试,其他品种的实际操作技能由用人单位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各科目考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

第九条 本大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大纲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4—2019)同时废止。


附件A

理论知识

A1 专业基础知识

A1.1 物质基本状态与参数(物质基本状态:气态、液态、固态;参数:温度、压力、体积);

A1.2 瓶装气体分类(GB/T16163-2012《瓶装气体分类》);

A1.3 气体的危险特性(燃烧性、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窒息性等)(GB/T16163-2012《瓶装气体分类》);

A1.4 常用气体的主要性质(外观与性状、临界温度、临界压力、相对密度、饱和蒸汽压力、闪点、爆炸极限等)及其主要用途;

A1.5 气瓶的结构及分类(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和第1.12条);

A1.6 气瓶的主要技术参数(公称工作压力、耐压试验压力、公称容积、重量、充装介质、最大充装量等);

A1.7 气瓶附件及其作用(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章);

A1.8 气体与气瓶、瓶阀的相容性(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3.3条);

A1.9 气体充装量(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5条和第6.6条以及各类气瓶制造标准)。

A2 安全使用操作知识

A2.1 充装前准备

A2.1.1 余气判别(各介质相应标准和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

A2.1.2 气瓶内气体的置换(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

A2.1.3 抽真空、干燥处理(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

A2.2 充装前检查

A2.2.1 气瓶使用登记(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章);

A2.2.2 进口气瓶的有关规定(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条);

A2.2.3 气瓶制造标志(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1条);

A2.2.4 气瓶颜色标志(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14.1.2、GB/T7144-2016《气瓶颜色标志》);

A2.2.5 气瓶充装单位标志钢印(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

A2.2.6 气瓶瓶体外观及附件(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章);

A2.2.7 充装气体的瓶阀材质、瓶阀接口螺纹型式(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2.1.2条和第5.2.1.1条);

A2.2.8 气瓶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8条和第7.4条);

A2.2.9 盛装氧气或者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特殊要求(GB/T14194-2017《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A2.2.10 溶解乙炔气瓶丙酮量测定及补加丙酮方法(GB/T13591-2009《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第5.3条);

A2.2.11 气瓶集束装置汇流装置和瓶组(GB/T34528-2017《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规定》);

A2.2.12 气瓶警示标签(GB/T16804-2011《气瓶警示标签》)。

A2.3 充装操作

A2.3.1 压缩气体气瓶充装操作(GB/T14194-2017《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A2.3.2 低温液化气体气瓶充装操作(GB/T28051-2011《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

A2.3.2 气瓶集束装置充装操作(GB∕T34528-2017《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规定》);

A2.3.3 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操作GB/T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A2.3.4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操作(GB/T34526-2017《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A2.3.5 溶解乙炔气体气瓶充装操作(GB/T13591-2009《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A2.3.6 车用气瓶充装操作(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5条、第6.5.7条、第6.7.2)。

A2.4 充装后检查

A2.4.1 气瓶瓶体外观(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5条、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

A2.4.2 泄漏、瓶体温度(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5条、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

A2.4.3 充装量(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5条、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

A2.4.4 气瓶附件(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章、第6.4.5条);

A2.4.5 充装产品合格标签(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3条、第6.4.5条)。

A2.5 充装记录要求(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5条、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

A2.6 气瓶装卸、储存与维护(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章和第6章、GB/T34525-201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A2.7 充装气体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各介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A2.8 充装过量的危害及其控制(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5条)。

A2.9 气瓶充装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法(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5条)。

A3 法规知识

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要点

A3.1.1 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条);

A3.1.2 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百条);

A3.1.3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

A3.1.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及人员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A3.1.5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A3.1.6 对特种设备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送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

A3.1.7 作业人员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A3.1.8 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处理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A3.1.9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职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A3.1.10 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A3.1.11 作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A3.1.12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施行日期(<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A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要点

A3.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宗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

A3.2.2 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A3.2.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

A3.2.4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A3.2.5 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A3.2.6 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处理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A3.2.7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A3.2.8 作业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A3.2.9 作业人员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

A3.2.10 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和第八十六条);

A3.2.11 作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

A3.2.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施行日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A3.3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有关要点

A3.3.1 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

A3.3.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

A3.3.3 气瓶充装许可要求(<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三四条);

A3.3.4 气瓶充装单位的义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

A3.3.5 气瓶充装单位的职责(<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A3.3.6 充装作业人员职责(<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条);

A3.3.7 充装活动禁止行为(<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二条);

A3.3.8 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A3.3.9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施行日期(<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七条)。

A3.4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有关要点

A3.4.1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

A3.4.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

A3.4.3 事故报告基本要求、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

A3.4.4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举报权利(<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五条);

A3.4.5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章);

A3.4.6 事故报告内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二条);

A3.4.7 保护事故现场要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八条);

A3.4.8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A3.4.9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A3.4.10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施行日期(<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A3.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点

A3.5.1 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A3.5.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义及其持证上岗要求和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

A3.5.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报考渠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A3.5.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A3.5.5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条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A3.5.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A3.5.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A3.5.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周期及其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A3.5.9 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情形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A3.5.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补办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A3.5.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

A3.5.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A3.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点

A3.6.1 制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目的和依据(<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条);

A3.6.2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2条和第1.3条);

A3.6.3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不适用范围(<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条);

A3.6.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总则(<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章);

A3.6.5 常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8条);

A3.6.6 气瓶附件(<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章);

A3.6.7 气瓶充装使用(<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章);

A3.6.8 气瓶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4条);

A3.6.9 气瓶提前检验的情况(<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5条);

A3.6.10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日期(<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2条)。

A3.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有关要点

A3.7.1 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目的和依据(<TSG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条);

A3.7.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适用范围(<TSG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条);

A3.7.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申请人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的资料(<TSG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五条);

A3.7.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持证人应当提交的复审资料(<TSG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四条);

A3.7.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合格条件(<TSG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五条);

A3.7.6 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方式(<TSG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六条);

A3.7.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不合格的处置(<TSG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八条);

A3.7.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补办具体规定(<TSG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三十条);

A3.7.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施行日期(<TSG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三十四条)。

A3.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有关要点

A3.8.1 制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目的和依据(<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1.1条);

A3.8.2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适用范围(<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1.2条);

A3.8.3 特别规定(<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2条);

A3.8.4 作业人员职责(<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4.1条);

A3.8.5 维护保养与检查(<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7条);

A3.8.6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1条);

A3.8.7 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5条);

A3.8.8 气瓶使用登记的方式(<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2.2条);

A3.8.9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施行日期(<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4.4条)。

A3.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有关要点

A3.9.1 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的目的和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第1.1条);

A3.9.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第1.2条);

A3.9.3 许可证书及有效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第1.5条);

A3.9.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施行日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第4.3条);

A3.9.5 对气瓶充装人员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D2.2(4)、(5))。

A3.10 气瓶充装相关国家标准(GB/T13591-2009《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GB/T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14194-2017《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28051-2011《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GB/T28052-2011《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充装规定》、GB/T34526-2017《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34528-2017《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规定》等)。


附件B

气瓶充装人员实际操作技能

B1 相关部件识别

B1.1 气瓶分类

B1.2 气瓶典型结构、基本参数

B1.3 气瓶颜色标志

B1.4 气瓶钢印标志

B1.6 介质特性

B1.2 气瓶瓶阀、安全附件

B2 基本操作能力

B2.1 气瓶的安全附件检查

B2.2 充装方法、充装装置的确认

B2.3 充装前检查

B2.4 充装要求

B2.5 充装后检查

B2.6 超装处理

B3 应急处置能力

B3.1 气瓶充装常见事故判断与应急处置技术

B3.2 气瓶充装突发事故的处置技术


附件10

校验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阀校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规定的安全阀校验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阀校验人员是指从事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能等项目调整和检测,出具《安全阀校验报告》的人员。

第四条 安全阀校验人员应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阀校验作业,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专(包括技校、中技、职高)以上学历。

第五条 安全阀校验人员的考试内容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科目,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7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式进行,考试内容见本大纲附件A;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在考场实际操作和模拟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见本大纲附件B。

第六条 安全阀校验人员理论知识考试的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基础知识占30%,专业知识占50%,法规知识占20%。

第七条 安全阀校验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安全阀在线校验操作技能占40%,安全阀离线校验操作技能占40%,安全阀校验工艺制定和报告编制占20%。

第八条 安全阀校验人员考试机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考规则》(TSGZ6001)规定的要求,并满足本大纲要求。

第九条 本大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大纲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安全阀校验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内容

A1 基础知识

A1.1 安全阀的定义、分类、功能与工作的基本原理。

A1.2 安全阀的名词术语

A1.2.1 公称通径、公称压力和工作压力;

A1.2.2 适用温度、适用介质、工作温度、工作介质;

A1.2.3 开启高度、流道面积、排放面积、帘面积、流道直径;

A1.2.4 理论排量、实际排量、额定排量、当量计算排量、排量系数、额定排量系数;

A1.2.5 整定压力、排放压力、额定排放压力、回座压力、密封试验压力、背压力(排放背压、附加背压);

A1.2.6 整定压力偏差;

A1.2.7 超过压力、启闭压差;

A1.2.8 冷态试验差压力;

A1.2.9 频跳、颤振、卡阻。

A1.3 对安全阀的密封、开启、排放、回座等性能的基本要求及机械特性知识。

A1.4 按照使用介质、公称压力、适用温度、连接方式、结构形式、密封副材料、作用原理、动作特性、开启高度、背压平衡方式、阀瓣加载等界定方法分类的安全阀分类知识。

A1.5 弹簧式(封闭式、半封闭式、敞开式)、杠杆式、静重式、脉冲式(先导式)等安全阀的结构特点和选用条件。

A1.6 安全阀的型号编制方法。

A2 专业知识

A2.1 安全阀设计制造知识

A2.1.1 安全阀的工作原理及结构参数;

A2.1.2 安全阀的阀瓣、阀座、弹簧等关键部件的选材原则及弹簧压力级的概念;

A2.1.3 安全阀关键部件、零部件的制造工艺过程;

A2.1.4 安全阀的铸造、锻造、焊接工艺及其要求;

A2.1.5 安全阀零部件的加工精度及其影响;

A2.1.6 安全阀密封面的堆焊、表面无损检测、加工、研磨方法及要求;

A2.1.7 安全阀弹簧的制造工艺和强压处理以及性能测试;

A2.1.8 安全阀装配工作程序与注意事项;

A2.1.9 安全阀出厂试验的内容与方法;

A2.1.10 安全阀型式试验内容;

A2.1.11 安全阀产品的标识、铅封、铭牌等知识;

A2.1.12 安全阀产品出厂应该附带的资料;

A2.1.13 安全阀设计、制造、试验主要依据的标准;

A2.1.14 安全阀总图以及相关资料要求。

A2.2 安全阀安装知识

A2.2.1 各类设备上安全阀安装的规定和要求;

A2.2.2 各类设备上安全阀安装应当注意的事项;

A2.2.3 安全阀起吊、运输和保管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A2.3 安全阀运行维护及管理知识

A2.3.1 安全阀运行维护管理知识

A2.3.1.1 安全阀档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A2.3.1.2 安全阀巡查的检查内容;

A2.3.1.3 安全阀的定期检查(在线和离线)及定期排放; 

A2.3.1.4 安全阀的运行记录。

A2.3.2 安全阀的动作性能(整定压力、排放压力、回座压力等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泄漏、卡阻、频跳和颤振等故障的原因和危害;故障处理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A2.4 安全阀的校验知识

A2.4.1 安全阀校验的目的、意义和校验项目;

A2.4.2 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试验压力的确定;

A2.4.3 安全阀的校验方式、适用范围及特点:

A2.4.3.1 校验台校验方式的设备构成、工作原理、特点和维修维护要求,校验操作程序和校验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A2.4.3.2 利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自身介质压力或者其他压力源进行校验的特点、校验操作程序和校验方法、设备维修维护及其注意事项;

A2.4.3.3 在线校验装置的构成、特点、工作原理、操作程序和方法、设备维修维护及注意事项;

A2.4.3.4 各种校验方式的比较;

A2.4.3.5 安全阀校验记录和报告。

A2.4.4 不合格安全阀的判定及其处理。

A2.5 安全阀校验作业的质量安全管理

安全阀校验的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验工艺等)知识。

A3 法规知识

A3.1 法律法规知识

《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3.2安全技术规范知识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工业管道》(TSGD7005-2018)

《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241-2005)

《压力释放装置性能试验规范》(GB/T12242-2005)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GB/T12243-2005)

《高压超高压安全阀离线校验与评定》(GB/T32291-2015)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T612-2017)

《电站锅炉安全阀技术规程》(DL/T959—2014)

以及安全阀相关的技术标准


附件B

安全阀校验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内容

在线校验(分值40分)。

B1.1 考试人员随机抽取题目,在模拟情况下,考试人员对一只弹簧式安全阀按照要求的整定压力进行在线校验,填写校验记录、出具校验报告。

B1.2 考试机构建立不少于10个不同型号安全阀的在线校验题库,其考评标准应当包括三类项目。

B1.2.1 外观检查(分值7分),至少包括:铭牌标定的公称直径、阀座口径、压力等级范围、介质、制造许可证编号、阀体及弹簧锈蚀情况、阀座连接口损坏情况等七个基本项目,漏检或错检一项扣1分。

B1.2.2 拆卸检查(分值8分),至少包括:校验现场安全条件、试验介质、校验用压力表、安全阀安装与拆卸、阀帽拆卸与安装等项目,漏检或操作错误一项扣2分。

B1.2.3 整定压力(分值15分),分三次对整定压力进行测试,每次整定压力与要求整定压力的误差均在允许范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B1.2.4 校验记录与校验报告质量(分值10分),校验记录与校验报告所填项目齐全、真实、准确、校验结论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B2 离线校验(分值为40分)。

B2.1 考试人员对一只弹簧封闭式安全阀,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调整整定压力和测试密封性能的操作,填写校验记录、出具校验报告。

B2.2 考试机构建立不少于10个不同型号安全阀的离线校验题库,其考评标准应当包括四类项目。

B2.2.1 外观检查(分值7分),至少包括:铭牌标定的公称直径、阀座口径、压力等级范围、介质、制造许可证编号、阀体及弹簧锈蚀情况、阀座连接口损坏情况等七个基本项目,漏检或错检一项扣1分。

B2.2.2 拆卸检查(分值4分),至少包括:离线校验装置适应性检查、校验用压力表、安全阀安装与拆卸、阀帽拆卸与安装等项目,漏检或操作错误一项扣2分。

B2.2.3 整定压力(分值12分),分三次对整定压力进行测试,每次整定压力与要求整定压力的误差均在允许范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B2.2.4 校验记录与校验报告质量(分值8分),校验记录与校验报告所填项目齐全、真实、准确、校验结论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B2.2.5 密封性能试验(分值9分),分三次对整定好的安全阀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升(降)压过程控制操作、密封测试操作、密封测试判断等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B3 安全阀校验操作工艺编制(分值20分)

B3.1 考试人员随机抽取考题,编制安全阀现场校验操作工艺。

B3.2 考试机构建立不少于5个不同用途或校验现场条件的安全阀校验操作工艺编制的题库,其考评标准应当包括五类项目。

B3.2.1 工艺条件与校验任务(分值4分);

B3.2.2 校验准备与校验前检查(分值4分);

B3.2.3 校验或密封试验操作步骤(分值4分);

B3.2.4 判断合格标准(分值4分);

B3.2.5 有关安全事项(分值4分)。


附件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意见建议表


意见建议单位(人):

联系方式:

序号

附件号条号意见建议及理由
1本公告附件编号01~12

“1”表示正文“第一条”

“A1.1.1”表示本附件中的“附件A”的“A.1.1”

原文:(意见建议明确时可不粘贴原文)

意见/建议: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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