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细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8-10-06 13:51:46 78

日前,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党委及其工作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在抓“关键少数”和权责对等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职责包括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等七项。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批准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八项职能。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制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指示精神;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

《实施细则》用七条内容详细提出考核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办法,将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定了“三项制度”,即巡查制度,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制度,要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公开制度,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考察结果纳入督查督办内容、纳入相关考核内容、纳入干部考察内容。

《实施细则》提出了五条追责问责的举措。一是“一票否决”制度。对因规定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地方领导干部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五是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